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

当前位置: 首页 > 规章制度 > 正文

合肥师范学院优秀青年志愿者、十佳青年志愿者评选办法

发布日期:2021-05-06 编辑:王露  核稿:  点击:


为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培育树立一批青年志愿服务典型,激励引导更多的青年学生参与青年志愿服务活动,推动学校青年志愿服务工作规范化、常态化和制度化,经研究,决定制定该评选办法。


第一章 评选对象和时间

第一条 合肥师范学院全体在籍学生,符合参评条件,均可参加评选。

第二条 评选时间为每年3月到4月。


第二章 评选条件和数量

第三条 参评学校“优秀青年志愿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弘扬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社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

(二)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规章制度,从未受过学校警告以上(含警告)纪律处分。

(三)志愿汇注册成员。

(四)合肥师范学院在校注册志愿者,秉持志愿服务理念,弘扬志愿服务精神,热心志愿服务事业,在校参加青年志愿服务半年以上,表现优秀,受到服务对象的认可。

(五)参评年度总志愿服务时长达30个小时及以上(以志愿汇或其他官方志愿服务平台服务时长及学校青年志愿服务证书为准)。

第四条 参评学校“十佳青年志愿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弘扬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社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

(二)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规章制度,从未受过学校警告以上(含警告)纪律处分。

(三)志愿汇注册满一年的成员。

(四)合肥师范学院在校注册志愿者,秉持志愿服务理念,弘扬志愿服务精神,热心志愿服务事业,在校参加青年志愿服务一年以上,表现优秀,受到服务对象的认可。

(五)长期积极参加各种形式的青年志愿服务活动,参评年度总志愿服务时长达80小时及以上(以志愿汇或其他官方志愿服务平台服务时长及学校青年志愿服务证书为准)。

(六)带头响应党的号召,坚决服从组织分配的工作任务,在“急、难、险、重、新”的重大志愿服务活动中勇当先锋,敢打头阵,发挥积极作用,表现突出的青年志愿者。

(七)曾获校级及以上“优秀志愿者”称号或曾参加大型赛会青年志愿服务并担任主要负责人、学生领队、组长等职务(附照片或书面证明)。

第五条 “优秀青年志愿者”申报名额为各二级学院志愿汇注册人数*1%(就高取整)。“十佳青年志愿者”申报名额为各二级学院志愿汇注册人数*0.1%(就高取整),学校将组织会议进行评选,择优选出10名。


第三章 评选机构和程序

第六条 评选工作由校团委牵头负责,会同宣传部、学生工作部等单位组成评选小组进行评选。

第七条 评选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青年志愿者向所在二级学院团委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二级学院团委按照分配名额进行初审,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签署评审意见,报校团委审核。

(三)校团委依据评选条件完成评选审核,经校团委会审议后在全校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分别授予相应荣誉称号。

第八条 申报材料:

(一)《合肥师范学院“十佳青年志愿者”申报表》

(二)《合肥师范学院“优秀青年志愿者”推荐表》

(三)纸质版事迹材料(不少于1000字)

(四)志愿服务时长证明复印件(志愿汇截图或纸质档服务证明,无志愿汇及纸质档证明,可提供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及相关志愿服务佐证材料复印件(如服务照片、证书)等材料。


第四章 表彰与宣传

第九条 根据评定结果,校团委发文授予校“十佳青年志愿者”“优秀青年志愿者”荣誉称号。

第十条 学校广泛开展“十佳青年志愿者”“优秀青年志愿者”先进事迹宣传,扩大评选活动及典型志愿者的影响力,营造良好的校园文化氛围。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十佳青年志愿者”、“优秀青年志愿者”获评后如受到纪律处分或查有虚报志愿服务事迹等,将取消其荣誉称号。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校团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