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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师范学院优秀学生会、优秀学生会干部评选办法

发布日期:2021-05-06 编辑:王露  核稿: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党组关于深化学生会改革的工作要求,依据《中共合肥师范学院委员会关于印发<合肥师范学院学生会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校党秘〔2020〕21号)及有关政策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合肥师范学院“优秀学生会”“优秀学生会干部”评选组织单位为校团委、校学生会。


第二章 “优秀学生会”评选对象及办法

第三条 参与评选对象为各二级学院学生会。

第四条 参与评选对象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合肥师范学院学生会改革实施方案》《合肥师范学院学生会章程》及有关规定;

(二)制度规范,工作机制合理,机构运行良好,定期开展工作;

(三)自觉组织政治理论学习,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成员团结协作,在广大同学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四)在二级学院团委指导下,根据自身实际,积极主动、创造性地开展各项工作,在思想政治引领、校风学风建设、服务学生成长、学生权益维护、校园文化建设、学生会组织自身建设等方面取得优秀成绩。

(五)组织形象优良,工作成效得到广大同学的普遍好评。

第五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具备参与评选资格:

(一)违反团章和《合肥师范学院学生会章程》规定开展活动的学生会;

(二)不接受校、院团组织指导的学生会;

(三)不按照《合肥师范学院学生会改革实施方案》落实改革措施的学生会;

(四)在组织各项重大活动和重要工作中有严重失职行为,影响恶劣的学生会;

(五)学生反映强烈,严重脱离同学的学生会。

第六条 “优秀学生会”评选一学年一次,原则上在每年6月举行,评选出5个“优秀学生会”。

第七条 “优秀学生会”评选分为材料申报、资格审查和评审研究三个环节。

(一)材料申报。参加评选的学生会经二级学院团委同意,参照要求填写并提交《合肥师范学院“优秀学生会”评选申请表》,并提交《学生会学年工作报告》。报告内容应围绕思想政治引领、校风学风建设、服务学生成长、学生权益维护、校园文化建设、学生会组织自身建设、落实学生会改革情况等方面对学生会学年工作进行述职。

(二)资格审查。校团委对《学生会学年工作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及进行调查核实,确定入围评审研究的学生会名单。

(三)评审研究。校团委、校学生会组织召开“优秀学生会”评审会议,研究确定评选结果。


第三章 “优秀学生会干部”评选对象及办法

第八条 参与评选对象为校学生会、院学生会成员。

第九条 参与评选对象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理想信念坚定,热爱和拥护中国共产党,具有强烈的爱国意识、爱国情感,积极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品行端正、作风务实、乐于奉献,具有全心全意为广大同学服务的觉悟和能力;

(二)任期满一年及以上;

(三)过去一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不低于所在班级前30%,无课业不及格情况;

(四)无违反校纪校规情况;

(五)本学年学生会干部述职评议考核结果为“合格”。

第十条 “优秀学生会干部”评选每学年一次,原则上在每年6月举行,评选比例不超过现有学生会成员总数的20%。

第十一条 “优秀学生会干部”评选与学生会干部学年述职评议考核结合进行。在学年述职评议考核得分中位于前20%的学生会干部为“优秀学生会干部”候选人。

第十二条 优秀学生会干部候选人填写《合肥师范学院“优秀学生会干部”评选推荐表》,由校团委审核。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优秀学生会”“优秀学生会干部”评选结果经校团委会审议后,公示三个工作日,无异议发文表彰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四条 如发现违反校纪校规,有弄虚作假行为或道德品质不良者,追回已颁发荣誉。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由校团委、校学生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