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青年工作的重要思想,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团员教育管理工作,保持和增强团员先进性和光荣感,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和有关团内制度规范,对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试行)》及有关政策文件的要求,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团籍管理
经团支部团员大会通过、具有审批权限的团的委员会批准入团的青年,自支部大会通过之日起,即取得团籍。对团员的团籍管理及团籍处理通常有以下几种:
(一)与团组织失去联系1年以上、通过各种方式查找仍然没有取得联系的团员,因私出国(境)并在国(境)外长期定居的团员,出国(境)超过5年仍未返回的团员,停止团籍。对停止团籍的团员,应当在其团员档案(含电子档案)中予以记录。
(二)停止团籍后,经本人申请、校团委核实、批准,可以恢复团籍。停止团籍2年后确实无法取得联系的,按照自行脱团予以除名。
(三)对受到劝其退团、劝而不退除名、自行脱团除名、退团除名等组织处理的个人,不能恢复团籍;退团以后又符合条件的,可以重新入团。受到开除团籍纪律处分的,原则上不能重新入团。
第二条 团员档案
自发展团员工作开始,二级学院团委应建立团员个人档案。团员档案主要包括《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入团志愿书》、入团申请书、入团积极分子培训班结业材料、团员证、团内奖惩材料等。《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入团志愿书》是首要团员档案。
团员档案应当按国家规定纳入学籍档案或人事档案。学生团员档案一般纳入学籍档案进行管理,原则上随学籍档案转移,由所在二级学院团委管理。
团员档案遗失或不完整的,一般由其所在二级学院团委或入团时所在单位团组织出具证明。团员身份核实无误的,可按程序补办团员登记表、团员证等作为团员身份证明,不补办入团志愿书。补办团员档案及相关证明材料须真实可信,对提供虚假材料和档案的应当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依托“智慧团建”系统,以新发展团员为重点,建立团员电子档案库。校团委加强对团员档案管理的指导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三条 流动团员管理
对外出6个月以上且没有转移组织关系的流动团员,应当通过网络等形式保持联系,跟进做好教育培训、管理服务等工作。
学生团员毕业后未升学或未落实就业去向的,一般可在学校保留组织关系6个月,最长不超过1年,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转出。
对出国(境)学习工作生活人员中的学生团员,由校团委保留其组织关系,通过建立网上团员社群等方式加强联系服务。出国(境)团员返回后按照规定恢复组织生活。
流动团员应当通过定期报到或电话、网络等方式,主动与保留其组织关系的团组织联系,每半年至少联系1次。
第四条 团组织关系接转
团员组织关系是指团员对团的基层组织的隶属关系。
(一)每个团员都必须编入团的一个支部。学生团员编入其所在班级团支部;教职工团员编入教职工团支部。
(二)团员外出学习、工作、生活6个月以上并且地点相对固定的,一般应当将其组织关系转至外出地学习、工作单位的团组织或相应属地团组织,具备条件的也可转至“青年之家”或团属青年社团中的团组织。
(三)团组织接收团员组织关系时,如有必要,可以采取适当方式查核团员档案。对组织关系转出但尚未被接收的团员,原所在团组织仍然负有管理责任。团组织不得无故拒转拒接团员组织关系。
第五条 超龄离团
团员年满二十八周岁,没有担任团内职务,应该办理离团手续。
第六条 保留团籍
团员加入中国共产党以后仍保留团籍,年满二十八周岁,没有在团内担任职务,不再保留团籍。
第七条 团员退团
团员有退团的自由,团员要求退团应向支部委员会递交书面报告,由支部大会决定除名,并报上级委员会备案。
第八条 自行脱团
团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团费、不过团的组织生活,或连续六个月不做团组织分配的工作,均被认为是自行脱团。团员自行脱团,应由支部大会决定除名,并报上级委员会批准。
第九条 团员的登记与统计
二级学院团委要仔细统计所在学院团员信息,并认真录入“智慧团建”系统,对已批准的新团员和转入组织关系的团员,要在半月内予以录入系统,对毕业、入党、退团、脱团、开除、死亡的要及时注销。
第十条 本办法由校团委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印发的《合肥师范学院团员团籍管理与团籍处理办法(试行)》(团〔2017〕16号)同时废止。